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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者:质监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7-6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富政办〔2006143

 

 

 

关于印发《富阳市质量奖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富阳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及《富阳市质量振兴实施规划(20062010)》,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高组织的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富阳市质量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为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市质量奖评审工作,参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浙江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质量奖是我市对在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市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社会、为组织服务的宗旨,坚持组织自愿申报和“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市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四条  市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由富阳市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评委)按照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我市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所属行业和规模,确定授奖名额。每年从获奖组织中择优向浙江省质量协会推荐评选浙江省质量奖。市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重报重评。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市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等行业的国有、集体、股份、民营和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组织。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名评委为市质量奖的评审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制度、政策及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七条  市名评委常设机构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评委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拟订、修改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

2、培训、评聘评审人员;

3、受理市质量奖的申报和资格审查;

4、组织实施市质量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5、对通过市质量奖现场评审和用户评价的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名评委报告工作、提出候选获奖组织名单;

6、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帮促和管理;

7、其它有关日常工作。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八条  市质量奖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或市质量奖评审标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3、具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4、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5、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人员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对符合评审员资格条件的人员,由市名评委组织考评后聘为市质量奖评审员。对被聘为市质量奖评审员的人员,要根据市质量奖评审标准与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再培训。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质量奖根据《富阳市质量奖评分标准》(另行制定)进行评定。

 

第六章  组织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的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诚信准则等商业道德规范及法律法规要求;

2、已获“富阳名牌”产品称号或其他本市级()以上质量方面有关荣誉称号;

3、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是本市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组织。有健全的领导组织机构、组织治理、组织绩效评审体系;有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有明确的战略目标、战略规划,并进行战略部署;建有能促进顾客间关系忠诚满意的方法。

4、认真贯彻实施GB/T 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注册并持续有效运行;有强制性要求认证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先进标准要求;近三国家和有关部门质量监督抽查合格。

5、认真贯彻实施GB/T24001-ISO14001标准;组织“三废”治理达标;运营过程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组织,应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认真贯彻实施GB/T28001标准,近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及重大用户投诉事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较高的组织,应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组织申报。凡符合市质量奖基本条件的组织,对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并填写《富阳市质量奖申报表》。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报市名评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资料审查。市名评委办公室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评审人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用户评价。通过资料审查的组织,需提供用户满意度调查材料及用户评价报告,市名评委采取抽样的方法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市名评委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按评审的标准对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就被评审组织的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要求;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是否有实际成效;组织的持续改进能力、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等作出现场评价意见,提出存在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提供改进报告。组织对现场评审提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取得实效后,提供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市名评委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改进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等全面审查、综合分析,择优推荐,提出候选获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审定批准。市名评委听取办公室评审工作报告,进行评议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授奖组织名单(需2/3以上(含)委员参加会议,并需参加会议的2/3以上(含)委员同意,方能批准为市质量奖获奖组织)。

 

第八章  评审费用

 

第十九条  市质量奖评审费用由申报组织承担。

 

第九章  获奖管理

 

第二十  获奖组织应从本组织实际出发,制订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新目标,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第二十一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质量管理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先进经验。

第二十二  市名评委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对获奖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在市质量奖有效期内,建立获奖组织信息反馈制度。每年一季度由市名评委办公室发放“富阳市质量奖获奖组织信息反馈表”,调查了解获奖组织保持荣誉和持续发展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  为促进获奖组织坚持持续改进,保持和发挥创奖活动成果,成为我市组织质量管理的榜样和典范,确保市质量奖这一奖项的水平和含金量,在有效期内由市名评委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获奖组织进行回访核查。

第二十四  获奖组织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基本条件的组织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市名评委办公室对重新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  鼓励我市组织争创浙江省、全国质量奖,对获得浙江省、全国质量奖有关荣誉的组织,在规定年限内能继续保持荣誉、未发生异常情况的,申报(重新申报)市质量奖三年内免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获得省或全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二年内免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获得质量奖鼓励奖的,一年内免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第二十六  获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两周内书面报告市名评委办公室:

1、发生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境污染、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2、国家或、市()级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的;

3、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投诉案件,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经市名评委办公室核查后,报市名评委批准,根据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市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七  市质量奖评审要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秘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评审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  申报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评审资格。

第三十  建立评审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组织要对评审员工作质量和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反馈给市名评委。评审员要对接受评审组织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反馈给市名评委。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一  对获奖组织授予富阳市质量奖奖牌和证书,并在全市性媒体上公布表彰;在全市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促进全市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可以在组织的广告、产品包装上进行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十二章   

 

第三十三  本办法由富阳市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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